索 引 号:000562601/2023-00066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信安镇
发文日期:2023-12-0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

信安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窗口

二、决定机构

信安镇人民政府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宾馆、旅馆、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不包括医疗美容)、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游泳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300 平米以上)、书店(300 平米以上)、候车(机、船)室共 19 项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四、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信安镇新开路9号

办公时间:夏季 8:30-12:00,14:30-17:30

冬季 8:3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316—7459369

监督投诉电话:0316—7453305

六、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七、所需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步:卫生健康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材料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现场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健康窗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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